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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208

令函日期: 111-02-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208
令函要旨:

有關您來信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故所稱11世紀到20世紀他人繪製佛陀形象而成之「唐卡」,如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則屬公共財產,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如該唐卡尚在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期間內,欲複製到自己的畫作中,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二、因著作權屬私權,所詢之照片及圖片是否為著作?利用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如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11-02-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3-04
  • 瀏覽人次 :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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