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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211

令函日期: 111-02-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211
令函要旨:

一、 所詢請電腦工程師安裝非正版軟體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節,請參考本局前封回信(電子郵件1110127b)說明一,請求安裝之人可能會構成侵害重製權之「共同正犯」或「教唆犯」,又相關刑事責任請併參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1條規定;至於請電腦工程師解除軟體程式安裝則不會涉及著作利用行為,無著作權侵害之問題。

二、所詢何謂本法第91條之1第2項「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意旨一節,請參考本局前封回信說明四,該項規定所稱「散布」係指以無償或有償「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例如「銷售」或「贈與」,而非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之「出租」或「出借」則不屬之),又該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盜版商品流通,因此對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等「準備階段行為」予以處罰,例如書店意圖銷售盜版書籍,而進貨盜版書籍或將其陳列於店面貨架的情形

三、所詢出借盜版光碟給家人或學校老師同學是否會有本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刑事責任一節,如本局前封回信說明三所述,如果是借給家庭及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例如家人),就不會涉及著作利用之行為,惟如您出借給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之學校老師或同學,恐已超出家庭及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範圍,可能構成本法第87條第1項第6款:「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被視為侵害著作權。又違反前述第87條第1項第6款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者,其刑事責任係規範於本法第93條第3款,而非本法第91條之1第3項,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01009101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 發布日期 : 111-02-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3-04
  • 瀏覽人次 :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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