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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224

令函日期: 111-02-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224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來信所述之老照片,只要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且不因作者未標示其姓名而受影響),並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3、10條規定),對該攝影著作進行掃描、翻拍並製成明信片予以販售,涉及重製、散布等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得利用,尚不得以「查無作者」為由,逕行予以利用。

二、所詢問題二,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著作權法第34條規定),超過該期間之著作即成為公共財,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另單純將他人之攝影著作(如還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予以重新印製、翻拍,屬於著作權法的「重製」而非新的「創作」,翻拍結果僅係既有攝影著作的「重製物」,非獨立之新「著作」,故不受著作權保護。

三、所詢問題三,購買上世紀政府公報,進行翻拍、印製成明信片流通是否觸法一節,如果所欲利用之公報內容如屬於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例如政府公文-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惟若所欲利用之內容非屬上述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且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則掃描、翻拍印製成明信片等涉及重製、散布之著作利用行為,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為適法。

        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是否構成侵權等,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當事人之舉證及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3400 著作權法第34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11-02-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3-04
  • 瀏覽人次 :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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