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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314

令函日期: 111-03-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314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回覆如下:

一、依據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翻譯係屬「改作」之利用行為,因此,將國外網站資訊進行翻譯、修飾後刊登在自己的部落格上,縱使有附上原文網址,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事、刑事責任。至於您翻譯的成果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享有著作權,惟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即原著作權人就原著作享有之各項專有權利,不因原著作經他人改作而受影響,請參考本法第6條規定),併予說明之。

二、所詢文章內容是統整書籍內的資訊一節,依以下幾種可能的情形,說明如下:

(一)文章內容是您直接摘錄書本之內容,或用書本之內容另為創作:此時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而後續上傳於部落格網站並另會涉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均須經著作權人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文章內容是您統整書籍資訊後,另以自己的理解重新表達:由於著作權所保護者為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觀念、構想」本身(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1規定),此時僅為採用他人著作所傳達之觀念,另重新論述表達,並不會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三)文章內容主要是您自己的創作,並於其中引用所統整的書籍資訊: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若書籍資訊是附屬於您自己創作之著作內容中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且在合理範圍(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要件)內,並依本法第64條註明出處,則可依前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後續上傳部落格之「公開傳輸」行為,亦得一併主張合理使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600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1-03-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4-13
  • 瀏覽人次 :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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