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10418

令函日期: 111-04-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418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因而任何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所詢有關電腦軟體出現產品啟動失敗請工程師解除視窗一節,請您逕洽電腦軟體公司進一步詢問。

二、另據了解,電腦軟體出現產品啟動失敗訊息者,大多係因使用者安裝未經合法授權之軟體或該軟體授權期限屆滿所致,又縱使用他人已安裝好之盜版軟體,每次使用時,仍都會產生暫時性重製,如果明知電腦安裝的是盜版軟體而予使用,亦有負侵權責任之可能,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11-04-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5-18
  • 瀏覽人次 : 25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