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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627

令函日期: 111-06-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627
令函要旨:

一、政府機關邀請專家學者為專題演講,演講的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如將演講內容錄影、上傳YouTube,涉及本法所稱的「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專家學者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合先敘明。

二、有關所詢貴機關口頭徵詢講者同意後才將演講內容錄影、上傳YouTube,未與講者簽署書面授權同意書是否符合著作權法規定一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範圍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且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契約並不以書面為限,口頭之約定或默示合意均屬之,因此貴機關以口頭約定,並未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惟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建議貴機關取得講者之書面授權資料較為適宜。

  • 發布日期 : 111-06-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7-11
  • 瀏覽人次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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