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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720

令函日期: 111-07-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720
令函要旨:

一、  為調和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益之需求,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如利用行為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即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即符合前述要件之規定者,即得於特定活動中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不用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合先敘明。

二、  所詢宗教團體舉辦宗教活動(例如兒童營隊活動、法會),未對參與者收費,惟參與者自願性捐款予該宗教團體,有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規定?如該宗教活動係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參與者收費、非經常性舉辦的特定活動(即並非固定每周、每月或每季舉辦),則可以在該宗教活動中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至於參與者捐款部分,如其係自願性及未強制捐款,顯與費用有別,則似可符合上述「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要件;惟如有強制參與者捐款,恐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之規定,則無法主張合理使用,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1-07-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8-08
  • 瀏覽人次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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