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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722

令函日期: 111-07-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722
令函要旨:

一、     網站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具有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將他人的圖片上傳於網路就會涉及著作權法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否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方屬合法利用,合先敘明。

二、     來信所述貴公司接獲某公司來信指稱貴公司網站之圖片有侵權,要如何得知圖片之著作權人一節,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據瞭解,著作權侵權爭議若進入司法程序,檢察官或法院通常會要求權利人提出權利證明文件(包括自己為著作財產權人或自他人處取得著作之合法授權等證明),以釐清其是否確實有權利提告,再就具體個案是否侵權予以審認。惟縱使不知該圖片之著作權人是誰,仍請貴公司於未經授權或同意時,勿擅自利用不明來源的圖片,以免構成侵權之風險。

三、     至於來信所詢原圖與貴公司之圖片兩者相似但原圖缺少CASIO字樣,是否仍屬侵權一節。若利用他人圖片雖僅做少許更動,實際上仍重現了他人之著作內容,則仍屬「重製」之利用行為,由於重製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應得到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惟個案之利用上是否構成侵權,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1-07-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8-08
  • 瀏覽人次 :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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