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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110012650號

令函日期: 111-07-0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11001265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之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1年6月30日函。

二、擷取他人數位教學影片作為教師自己的參考書內容,不論是 擷取部分或全部,均會涉及對該等著作之「重製」,如後續 有販售、贈與等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則將另涉及「散布」之 利用行為。前述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 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將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而需負擔民、 刑事責任。

三、又依本法第52條規定,如為教學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 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本條所稱「引用」, 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 利用行為需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並依同法第64條規定註 明出處;又有關「合理範圍」之內涵,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 規定之各項要件(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 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如不致過度影 響著作財產人之權利,始得主張合理使用。

四、另補充說明,明示出處僅係在利用人主張得合理使用他人著 作的情形下,法律要求遵守之義務,如利用行為不符合合理 使用規定,縱使註明出處,仍無法免除著作權侵權責任。 五、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有無符合合理使用等情事,如有爭 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1-07-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8-08
  • 瀏覽人次 :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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