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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804

令函日期: 111-08-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804
令函要旨:

所詢Line對話紀錄得否證明雙方交易關係存在,以及經註冊公告的商標是否因涉及著作權爭議而失效,分別涉及著作權法及商標法問題,說明如下: 

一、就著作權法部分:本局已於7月12日回覆您之內容,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該等Line對話紀錄得否證明雙方就該等LOGO之購買交易關係存在,以及該等LOGO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授權或讓與範圍為何,皆屬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問題,非本局職權得予認定的範疇,如有爭議,應向法院提起訴訟,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二、就商標法部分:

(一)   商標的註冊,如果有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不得註冊(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利害關係人並可以在該商標註冊公告後5年內申請評定(商標法第57條第1項規定),超過5年後,雖不得再以該款規定申請評定。但如有關著作權的歸屬或授權的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商標之註冊,確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形,其實原告在法院請求確認著作權歸屬同時,亦可一併要求註冊商標權人為商標權的移轉或拋棄。應注意的是,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等權利,往往存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爭議,必須經法院判決侵害確定者,才能認定有該款規定的適用。

(二)   至於商標申請時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事實,實務上,只要在審查或申請評定程序中檢附確定判決書,在處分前可證明該商標之註冊確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事實即可,也就是說,在申請評定時通常只需檢附在法院已提出相關著作權爭議的事實。本件以來信所列的商標案件為例,其中2件商標目前尚在審查中,如您認有著作權的爭議,可以第三人意見書(本局網頁連結之網址: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cp-536-860498-ca44c-201.html)先檢附向法院提出相關著作權爭議訴訟之情形來文請求暫緩審理。

  • 發布日期 : 111-08-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9-07
  • 瀏覽人次 :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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