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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805

令函日期: 111-08-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805
令函要旨:

一、有關貴院詢問前國立編譯館於民國39年、49年、58年等年度,主編一批教科書之著作權歸屬一節,經電洽瞭解,主要係因民眾向貴院申請利用前國立編譯館主編教科書中之單篇課文,故貴院想釐清各篇課文之著作權歸屬,以確認是否得由貴院進行授權。又經向貴院了解,教科書中部分課文已有標示作者,至於未標示者可能係由前國立編譯館之編輯團隊所編寫,以下據此分別說明之:

(一)課文已有標示作者之情形:因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參照),貴院可提醒民眾先釐清該篇課文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是否已屆滿,如已屆滿,則該篇課文即已成為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情形下,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如尚未屆滿,則應請民眾逕向該作者申請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貴院無法逕代表該作者進行授權。

(二)課文未標示作者之情形:因依來信所述,自該批教科書之版權頁可確認「發行者為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之資訊,又依當時著作權法第7條規定(民國38年版本及民國53年版本):「著作物用官署、學校、公司、會所或其他法人或團體名義者,其著作權之年限為30年」,因此,該書籍如係以官方名義發行,且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任何人均得利用。經查後續我國著作權法歷經多次修正,自採註冊主義改為採創作主義,並為調和與舊法間之歧異,規定有部分得適用現行法之情形。然依現行著作權法第33條規定,法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自「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故前揭39年、49年、58年度之教科書課文,不論是否曾辦理著作權註冊,而應適用舊法或現行著作權法,保護期間均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700 著作權法第7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11-08-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9-07
  • 瀏覽人次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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