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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921b

令函日期: 111-09-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921b
令函要旨:

一、函詢問題一,有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第3款「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條文中所指「涉及」,係指除了廠商履約結果所產生的智慧財產權外,尚包括廠商為完成履約就他人原已享有之智慧財產權等權利須授權機關利用等各種情況,故該採購契約範本提供機關可依採購目的,就該款12個勾選項目中勾選適合機關為採購目的須取得或利用之智慧財產權,而與廠商進行權利歸屬與授權的約定,此並不以履約結果會產生新的智慧財產權為前提。

二、函詢問題二,如涉及廠商既有的智慧財產權,就「機關取得授權」之選項是否宜與機關確認授權範圍一節,按採購契約範本僅提供機關採購時參考,無法完全臚列各種型態,如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第3款的前11項未能滿足機關授權需要,各機關可依其業務需求勾選該款第12項「其他」,並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需取得之權利範圍或授權利用事項(如授權之種類、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即可由機關自行於招標時載明。因此建議廠商於投標前,應先與機關確認其採購涉及智慧財產權授權或取得權利之具體內容,避免事後發生爭議。

  • 發布日期 : 111-09-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7
  • 瀏覽人次 :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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