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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019

令函日期: 111-10-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019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兩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自己所拍攝之猴子照片,如具前述「原創性」及「創作性」兩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他人擅自將您的攝影著作翻拍並放上網路,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 若您覺得您的著作權遭受到侵害,建議可請對方取下相關照片,如對方置之不理,則可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亦可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 發布日期 : 111-10-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1-03
  • 瀏覽人次 :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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