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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021

令函日期: 111-10-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021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 產品說明圖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等要件,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他人如需利用您的著作,除有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需負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

 

二、 您來信所述發現某公司贈品上之產品說明圖與您先前為別公司所設計的產品說明圖相同而遭受侵害一節,如您為該產品說明圖之著作財產權人,即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亦可對未經授權之利用行為人,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 又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故著作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及他人的侵權事實,須自負舉證責任,建議您可保留創作過程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日後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至於您的產品說明圖是否為受保護之著作、他人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等,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1-10-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1-03
  • 瀏覽人次 :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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