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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115

令函日期: 111-11-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115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音樂著作」(詞、曲)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本法第30條規定),「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CD版本)之著作財產權則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本法第34條規定),著作若已超過前述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如仍在著作權財產權保護期間,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合先敘明。

二、經電詢瞭解,您已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MUST、ACMA詢問歌曲清單中,各該著作財產權歸屬及其權利狀態,另請本局確認各項著作是否確定已成為公版(公共財),查其中少女的祈禱(貝多芬)、夜曲Op.9 (蕭邦)-降E大調夜曲以及四季紅(曲:鄧雨賢於1944年逝世)等音樂著作之歌曲,確因作者均已死亡超過50年,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至於其他歌曲清單,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別曲目所利用之版本(例如:錄音著作之發行)是否已成為公共財,涉及事實認定之問題,本局為行政機關,歉難逕予認定之,建議可透過本局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權利資訊整合查詢曲目資訊外,亦可透過以下管道確認(參考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一) 音樂著作:可洽詢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

(二) 錄音著作:可洽詢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電話:02-2718-9517,),以及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電話:02-2883-1833)確認是否有利用到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之錄音版本。

三、若您已盡一切努力仍無法確認著作財產權人且著作可能尚在保護之期間內,致無法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詳請參閱本局網頁「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

  • 發布日期 : 111-11-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2-05
  • 瀏覽人次 :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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