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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116

令函日期: 111-11-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116
令函要旨:

一、您來信表示政府機關委託廠商承作之案件有侵害您的著作權,該機關並以政府採購契約條文「廠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拒絕介入處理一事,按前述採購契約內容僅拘束契約雙方當事人(即機關與廠商),至於第三人如因自己的著作受到侵害時,仍得以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向侵權對象主張權利。

二、有關本局網站「政府委託案著作權問題處理守則」係提供政府機關辦理委外案件時應如何防範侵權及被指涉侵害權利時相關處理方式之參考,避免政府部門發生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影響形象,故本局歷年來皆有針對政府機關所涉及相關的著作權問題進行宣導。

  • 發布日期 : 111-11-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2-05
  • 瀏覽人次 :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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