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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212b

令函日期: 111-12-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212b
令函要旨:

一、有關著作權部分:您所詢問的遊戲軟體程式碼如果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至於所詢遊戲軟體之著作權歸屬,涉及開發商與發行商有無著作權讓與及授權之約定,難以一概而論,如果您有需要了解詳情,建議您逕洽遊戲開發商或發行商詢問。

二、有關商標權部分:商標法是採先申請先註冊為原則,亦即原則上由先提出申請註冊的人獲准取得商標權。您所詢問由誰擁有遊戲軟體的商標權,由於涉及開發商與發行商之間就遊戲軟體的開發與品牌誰屬的契約約定,有由開發商開發遊戲軟體與創用品牌,交由發行商出版發行與行銷宣傳,也有發行商委由開發商開發遊戲軟體完成後,由發行商以自己品牌出版發行等,或與其他品牌商合作取得授權或同意後進行開發與發行,其商業合作模式自由形成,沒有固定模式,且存在於遊戲開發商或發行商的契約關係,如果您想進一步查詢特定商標的歸屬,可以至本局商標檢索系統網頁(https://twtmsearch.tipo.gov.tw/OS0/OS0101.jsp)查詢該遊戲軟體的商標申請或註冊情形。

  • 發布日期 : 111-12-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1-06
  • 瀏覽人次 :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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