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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221

令函日期: 111-12-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221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舉行之考試,例如:國民中小學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試題及各公私立高中舉行之模擬考、複習考、隨堂測驗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其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另是否屬於依法令舉行之考試,可洽教育部了解,先予說明。

二、所詢北區之學測/指考模擬考題依前述規定屬於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均得利用,因此利用此類考題製作課程教材,尚不生著作權侵權問題。惟提醒您留意,由於依前述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部分,僅限於試題本身,並不包含解答,故試題解答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仍屬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如欲利用,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1-12-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7-20
  • 瀏覽人次 :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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