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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229

令函日期: 111-12-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229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問題1及問題2,說明如下:

   (一)不論貴機關係於單位內或在外舉辦活動時播放YouTube等其他串流音樂媒體平台之音樂,均會涉及將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製聲音之版本)對特定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人(請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公眾之定義)「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如將音樂「下載」後播放,另會涉及「重製」之利用行為,上述「公開演出」及「重製」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二)另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以貴單位於辦公場所如係「常態性」播放音樂,尚無本條適用之空間,惟若貴單位辦理之活動符合上述要件時,即有主張「公開演出」合理使用之空間,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詳情可參考本局網站「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

二、        所詢問題3,貴單位因公務需要使用免費剪輯軟體搭配背景音樂製作影片,並公開播放影片一事,說明如下:

   (一)貴單位製作影片時使用他人音樂作為影片之背景音樂,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製聲音之版本)之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二)至於後續貴單位將自製影片於公開場合上放映,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如該影片之著作財產權為貴單位所享有,不會有侵害公開上映權之問題。

三、        前述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相關授權管道可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於具體個案中,有無適用合理使用規定之空間?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1-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1-06
  • 瀏覽人次 : 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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