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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160018700號

令函日期: 111-12-2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160018700號
令函要旨:

主旨:關於您來信詢問之著作權相關議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您111年12月15日致本局局長信函。

二、有關所詢問題一,「運動跨欄連續動作拍攝」、「運動撐桿 跳高連續動作拍攝」、「運動接力賽接力區連續動作拍攝」 與「照片須由兩張(含)以上之無縫接軌始為完成一張著作」, 該等照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 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 與其是否為連拍或需兩張以上無縫接軌始得完成無涉。

三、有關所詢問題二,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 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係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尚與民法 有關期日、期間在規定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之計算,其規 定意旨不同,並無民法適用之問題。 

 

  • 發布日期 : 111-12-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1-06
  • 瀏覽人次 :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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