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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210002370號

令函日期: 112-02-0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2100023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協會函請就拍攝戶外建築及藝術作品之照片置於維基 百科開放授權利用涉及著作權法第58條疑義釋示一事,詳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協會112年2月2日維媒函字第1120000003號函。

二、有關旨揭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 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 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如非「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 物」(第1款)、「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第2款),或「 為於本條規定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第3款),抑 或「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第4 款),則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此規定除涉及公共利益,亦 要兼顧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 (二)次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例示」第2項第4款及 第5款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 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建築著作」包括「建築 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復依建 築法第4條規定,所謂「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 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 或雜項工作物」。所詢兼有建築及美術之著作物,如依前 述規定同時屬於「建築著作」與「美術著作」,則仍受本 法第58條第4款之限制,不得專門以販賣其重製物為目的重 製之(如:以其為攝影主題或拍攝重點拍攝照片,製作明信 片販售)。 (三)至本法第58條所定「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街 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為其例示,所詢地下街或火車 站之室內站區,及大型百貨公司內、捷運站內或機場內, 尚不屬於該條所定之戶外場所(本局電子郵件961203b及 1030318b號解釋請參照)。

三、有關來函之其他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本法第58條規定,只要非以建築方式重製,得拍攝戶外 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例如:台北101、圓山大飯店、 台中國家歌劇院),並製作明信片販售,其拍攝之照片上 傳至維基百科分享,依現行法並無問題。如所拍攝者為戶 外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例如:朱銘美術館之戶外雕塑、 全國各地彩繪村之牆面繪畫),其於拍攝後僅單純上傳臉書 或其他網站供大眾欣賞者,亦無問題。

(二)本法第58條第4款之規定,係限於美術著作,如將該美術著 作拍攝後重製予以販售,涉及重製美術著作,對美術著作 權利人影響重大,經查日本、韓國等國際立法例亦有相同 規範,故如拍攝戶外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包含平面 畫作或立體雕塑,或兼具「建築著作」與「美術著作」之 著作內容)後,單純上網供公眾閱覽本無問題,惟如將其重製再予以販售,則受第58條第4款規定之限制而不得為之。 如維基百科網頁政策要求民眾上傳照片時,需同時以「創 用CC-BY-SA」協議授權第三人作商業性使用,則會包括 第三人下載美術著作為販售予以重製之利用,亦即會涉及 製作明信片等「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 重製」之行為,而造成依維基百科政策授權利用之第三人 構成侵權(例如:將洪通之戶外牆面畫作拍攝下來製作明信 片販賣、將朱銘之戶外雕塑作品翻拍製作明信片或仿製模 型製作鑰匙圈販賣),因此建議維基百科上述授權條款應不 包含「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以避免因維基百科「創用CC-BY-SA」協議授權規定之利 用造成之第三人侵權疑慮,以兼顧美術著作人權益及我國 文化形象推廣之公共利益(本局電子郵件1111122及1111230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此外,若拍攝戶外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上傳維基百科之照 片,不以美術著作作為主要攝影內容或拍攝重點,例如拍 攝彩繪村之風貌(美術著作僅於其中附帶呈現),而非將彩 繪村牆面個別畫作(雕塑作品)單獨呈現,則無上述規定之 適用,併予說明。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別案例是否屬於「美術著作」或為「 建築著作」?利用行為是否符合本法第58條之合理使用規定? 如發生是否侵權之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 調查證據認定之,併予說明。 

  • 發布日期 : 112-02-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3-07
  • 瀏覽人次 : 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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