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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302

令函日期: 112-03-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302
令函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故年代久遠之世界名畫,如:蒙克(1944年逝世)的「吶喊」、康丁斯基(1944年逝世)的抽象畫、梵谷(1890年逝世)的「星夜」,該等畫作之著作財產權因已逾前述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屬於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外(請參照本法第15至17條),任何人無論是否營利,均得自由利用之,包含所詢擷取部分圖畫或直接完整放入海報設計之行為,無須取得授權。

二、  但若所利用之名畫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如:畢卡索1973年逝世,其著作權保護期間至2023年12月31日止,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請參照本法第35條),則運用該畫作之部分或全部進行海報設計,及海報後續利用,會涉及「重製」、「散布」他人著作等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無論是否營利,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 發布日期 : 112-03-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4-11
  • 瀏覽人次 :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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