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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306

令函日期: 112-03-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306
令函要旨:

一、古典樂曲或當代中英文流行樂曲均屬「音樂著作」(包含詞、曲),以手機錄音研究人員用鋼琴自行彈奏的古典樂曲或當代中英文流行樂曲,及提供病人存取樂曲錄音檔至手機之行為,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如係提供網路下載)他人音樂著作(樂曲)之著作利用行為,在研究當中一對一播放該錄音檔给總數約14-60位的病人聽,另會涉及對特定多數人(公眾)「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著作利用行為。所涉著作權問題及如何取得授權,說明如下:

(一)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若已超過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反之,若所欲利用之著作仍在著作權法所規定之保護期間內,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始得合法利用。

(二)如所欲利用之古典樂曲已屆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者,您可自由利用,無須取得授權;惟如欲利用之古典樂曲或當代中英文流行樂曲之歌曲創作者尚生存或死亡未逾五十年,則仍應向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演出之授權始屬合法利用。至於如何取得音樂著作之重製授權,建議您可逕洽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詢問授權事宜(電話:0905-527-616);有關音樂著作之公開傳輸及公開演出授權,則可洽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詢問授權(電話:(02) 2511-0869)。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您利用音樂是否須取得授權?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加以判斷。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12-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4-11
  • 瀏覽人次 :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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