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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307

令函日期: 112-03-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307
令函要旨: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及第42條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所詢欲二創之《漢宮春曉圖》、《清明上河圖》…等60幅中外畫作,如其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已屆滿,則屬於公共財產,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不生著作權之問題。

二、        另所詢欲利用之畫作,如為故宮館藏,是否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1條第1項「公立文物保管機關 (構) 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 (構) 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之規定,因非屬本局主管業務範圍,建議逕洽故宮(電話:(02)28812021;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進一步瞭解。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4200 著作權法第42條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 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 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 發布日期 : 112-03-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4-11
  • 瀏覽人次 :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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