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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316

令函日期: 112-03-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316
令函要旨:

所詢將市售模型自行組裝、塗裝上色後於展覽會中展示,所涉之著作權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方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所詢模型公司所販售之供消費者自行組裝之「微縮模型」(如:戰車、軍艦模型),如係屬參考軍用武器等物品之外觀結構,再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大量生產之「工業產品」,非屬本法所稱之著作;故將前述模型產品於展覽會場(不論營利與否)公開展示,或代工、組裝該等模型或拍攝教學影片等,因皆非屬著作利用行為,並不會侵害著作權。

 

二、 至於消費者自行塗裝上色之部分是否受著作權保護,須視其是否符合原創性與創作性等著作權之保護要件,且須依個案判斷,難以一概而論。另消費者將前述模型產品依模型平面設計圖所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方法製成立體物,則屬「實施」行為,並非創作,亦不屬改作之利用行為。

 

三、 本局回覆各界疑義之電子郵件、函釋等文件之目的為廣為民眾所知悉,其性質屬公共所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本法第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參照),故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該等內容,無須另外取得本局同意。

 

四、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究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2-03-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4-11
  • 瀏覽人次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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