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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317

令函日期: 112-03-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317
令函要旨:

一、        藝術家之作品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基本的創意程度)」,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訓練AI利用藝術家未授權著作內容產生出大量相同風格之圖片,在其蒐集訓練資料之過程中,可能會涉及「重製」藝術家著作之行為,若無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逕行利用,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民、刑事責任(本法第84條及第91條參照)。

二、        又有關藝術生成工具在學習後產出「相同風格」之圖片,由於其僅係利用AI技術產生之成果,無人類精神之創作,並不受著作權所保護。不論係AI程式之擁有者或利用該AI技術之人,均無法主張係該自動生成圖片之著作權人。

三、        因最近知名之AI藝術生成工具如Midjourney, Dall-E 及 Stable Diffusion等,均係由外國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據了解,目前已有權利人於美國、英國向該等公司提起著作權侵害訴訟,未來可關注國際相關案件發展情形,作為我國參考,併參。

             四、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有侵害著作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2-03-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4-11
  • 瀏覽人次 :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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