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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320b

令函日期: 112-03-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320b
令函要旨:


一、因著作權係屬私權,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的保護(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無須向本局辦理註冊或登記,先予說明。
二、所詢欲查詢音樂著作之權利歸屬及授權資訊查詢管道,可至本局所建置之「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查詢歌曲之權利狀態,亦可詢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否有管理該等著作,或透過以下管道查詢所欲利用歌曲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及相關授權事宜(更多資訊請參考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一) 音樂著作(詞、曲):可洽詢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或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
(二) 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等版本):可洽詢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電話:02-2718-9517)及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電話:02-2883-1833);或逕洽發行之唱片公司。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12-03-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4-14
  • 瀏覽人次 :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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