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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324

令函日期: 112-03-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324
令函要旨:

一、有關受雇於學校之老師,其教學內容著作財產權歸屬一節,說明如下:教學內容如係依學校指示、企劃下所完成,並有利用學校之經費、資源等屬於職務上著作之情形,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如學校與老師間,就該等職務上著作已經約定著作權歸屬者,依契約之約定;未約定時,依第11條規定則以該老師為著作人,學校則享有著作財產權。至於著作人格權係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繼承或授權他人行使,但學校得與老師約定老師不行使。

二、所詢被錄播系統拍攝之教學內容,如屬於前述職務著作,且老師未與學校另為約定時,則以老師為著作人,學校享有著作財產權。另來文所附「上課錄音是否要經過老師的同意?」一文出自本局「校園著作權百寶箱」一書,併予說明。(路徑:著作權主題網首頁 /認識著作權 /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校園著作權百寶箱(六)教學活動篇第3則)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發布日期 : 112-03-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4-11
  • 瀏覽人次 :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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