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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329

令函日期: 112-03-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329
令函要旨:

一、        來信所述貴行規劃舉辦音樂會合唱演出活動,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的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二、        經電詢瞭解,貴行已向集管團體MÜST、ACMA及TMCA洽詢所欲利用之「山頂的黑狗兄」、「永遠的故鄉」及「榮耀的日光」等三首歌曲之授權,惟該等協會皆表示無管理,經查本局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權利資訊整合查詢系統,尚無查得貴行所欲利用版本之權利資訊,建議貴行或可聯繫「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洽詢。若貴行已盡一切努力仍無法確認著作財產權人且著作可能尚在保護之期間內,致無法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詳請參閱本局網頁「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

三、        另依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若貴行所辦理之音樂會合唱演出活動如有符合上述「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要件,且係特定、非經常性辦理者,得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詳情可參考本局網站「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併予敘明。

四、        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於具體個案中,利用他人著作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規定?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2-03-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4-11
  • 瀏覽人次 :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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