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20328

令函日期: 112-03-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328
令函要旨:

一、所詢單純將未經授權的海賊王模型公仔置於店門口裝飾,雖不涉及侵害他人美術著作之著作權,惟前述行為恐將影響業者形象,仍建議您可購買合法授權之模型公仔,以尊重及保護智慧財產權。

二、又如銷售或贈與該等盜版美術著作重製物,或為販售而公開陳列等,恐違反著作權法,構成侵害著作權而需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併予提醒(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101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 發布日期 : 112-03-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4-11
  • 瀏覽人次 : 16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