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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410b

令函日期: 112-04-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410b
令函要旨:

一、歌詞及歌曲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又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屆滿之著作將成為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本法第30條參照)。

二、經查所詢「向前走」歌詞之作詞者為林強(1964年生),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尚未屆滿而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您欲於撰寫之書籍中利用該首歌詞,後續並將該書籍進行販售,會涉及「重製」及「散布」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要負民、刑事責任。

三、另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您所撰寫之書籍將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歌詞內容,目的係為供自己創作書籍之參證或註釋之用,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則有主張本條「引用」之空間,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惟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後續之「散布」行為,亦得一併主張合理使用;又有關「合理範圍」之內涵,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例如利用他人著作之比例很低、不會造成市場替代效果、不會對原著作的經濟利益產生影響等。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等?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2-04-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5-02
  • 瀏覽人次 :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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