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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417

令函日期: 112-04-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417
令函要旨:

、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而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亦即本局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先予說明。

二、       來信所詢之設計如為您所設計,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創意高度)等要件,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需要為任何的註冊或登記。至於您如何證明作品係您所創作一節,可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https://www.tipo.gov.tw/tw/cp-180-219588-0a298-1.html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12-04-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5-02
  • 瀏覽人次 :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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