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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428

令函日期: 112-04-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428
令函要旨:

一、        您受託拍攝之餐點照如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作品)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作高度),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餐廳就個案「出資聘請」您完成餐飲照之情形,應屬「出資聘用」關係,依本法第12條規定,餐飲照著作權之歸屬須視雙方契約之約定;如未約定時,則由受聘人(攝影師)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出資人(餐廳)得於出資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二、        所詢能否將受委託所拍攝之餐點照上傳至網路各大素材網站,以收取下載之傭金一節,因該行為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故須請您先釐清是否與該餐廳事先約定該等照片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如未約定或已約定您為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則依上述說明(即本法第12條之規定),您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上傳至網路各大素材網站並收取下載傭金。如已約定著作財產權為餐廳所有,則您仍應取得該餐廳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        至您詢問如何在合約書中約定著作財產權,建議您得參酌本局網站「文創產業著作權相關契約範本」頁面上「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契約範本,依實際需要予以增刪調整,於契約中詳為約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12-04-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5-02
  • 瀏覽人次 :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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