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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210006950號

令函日期: 112-04-24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21000695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會員退會生效日認定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2年4月14日亞太松字第1120035號函。

二、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 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會員」,同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會員得隨時退會。但章程限定於業務年度終了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會者,不在此限」,另依貴會章程第12條規定「會員及準會員申請退會,應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前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並於該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日翌日生效」,故貴會之會員有欲退會者,應依貴會章程規定,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前以書面向貴會提出,並於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翌日生效,而貴會自得管理前述會員之作品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法第31條併參),先予敘明。

三、來函所詢有會員提出退會申請,於其退會尚未依章程規定生效前,即加入其他辦理相同業務集管團體之情事,如該申請退會之會員先前係貴會會員,已違反本條例第11條第2項不得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會員,依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其先後加入者,就後加入之集管團體,視為未入會…」,故該會員於貴會退會生效前,加 入其他辦理相同業務之集管團體,視為未入會,該集管團體自無法管理前述會員之作品。

  • 發布日期 : 112-04-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5-10
  • 瀏覽人次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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