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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210006540號

令函日期: 112-04-1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21000654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來信詢問著作權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2年4月12日(本局收件日)致本局局長信函。

二、來信所述某學者之著作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若某人撰寫之碩士論文引用該學者之著作內容,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 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三、又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規定之適用,必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在合理範圍內(本法第65條第2項參照,本局電子郵件1120206解釋併參),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則可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惟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故所詢問題一、二,如某人撰寫之碩士論文引用某學者之著作內容,符合前述規定,並已註明出處,無須取得授權書,亦無附於論文內之問題。

四、另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因論文目錄內之頁碼,僅係單純之數字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故所詢問題三,論文目錄及內文之頁碼不符1節,即與著作權法無涉。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等?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若台端尚有其他著作權問題,歡迎至本局網站之「解釋資料檢索」(路徑: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輸入令函要旨(關鍵字)或條文即可查詢相關解釋。

  • 發布日期 : 112-04-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5-10
  • 瀏覽人次 :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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