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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503b

令函日期: 112-05-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503b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轉售補習班正版教材所設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

一、就轉售二手補習班正版教材本身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依來信所述,如該補習班正版教材為您在國內取得之合法重製物,則您依前述規定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如轉賣販售),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二、至您將補習班教材光碟之內容另行備份到雲端附贈在賣出的教材內,此行為與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的情形不同,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教材內容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方屬合法,否則將涉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您備份光碟內容並附贈在教材出售的行為是否確實侵害著作財產權?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加以判斷。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發布日期 : 112-05-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6-05
  • 瀏覽人次 :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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