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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504b

令函日期: 112-05-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504b
令函要旨:

一、電影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公開播放影片會涉及「公開上映」之著作利用行為,此為著作權法賦予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使用「公播版」影片(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可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逕洽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二、本法第55條規定須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並屬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活動」,則可於該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得主張合理使用,無須支付使用報酬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所詢C、D兩場次如符合前述要件,即得主張合理使用,使用非公播版片源。

三、所詢A、B兩場次因活動講者有支領講座費,尚無法依前述規定主張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故應使用「公播版」影片,惟該影片之授權範圍是否僅限於學校圖書館或特定場所,需與出借單位或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通常為影片發行商)釐清,如已超出授權範圍,須向著作財產權人(非出借單位)再取得授權。

四、又本法第46條第1項合理使用規定,係指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電影欣賞及映後座談會(外部講師、非授課目的必要範圍),縱屬非營利,似仍無法主張前述合理使用之規定,併予說明。

五、上述說明之「公播版」是指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購買該影片之人得在其授權範圍內「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家用版」是指一般僅限於在家庭內播映,而不得任意「公開上映」的版本。所詢著作權法第55條係在符合特定要件下,讓一般人在合理範圍內可以使用他人著作,而無須取得授權,立法者已平衡著作權利人與公眾間之利益,與著作權授權法律關係,核屬二事,特予澄清。

六、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著作利用行為有無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2-05-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6-05
  • 瀏覽人次 :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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