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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511

令函日期: 112-05-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511
令函要旨:

、    所詢欲於畢業典禮現場播放流行歌曲一事,將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中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製聲音之版本)的公開演出行為,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參照),應事先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負有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

二、    所詢問題一,說明如下:

(一)依本法第55條合理使用規定,只要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即得於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貴校於畢業典禮現場播放流行歌曲,如符合上述要件時,即有主張「公開演出」合理使用之空間,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詳情可參考本局網站「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

(二)惟將畢業典禮同時於網路上直播供家長觀看且提供事後回看,將另涉及「公開傳輸」、「重製」等行為,不在本法第55條之適用範圍,另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的同意或授權。

三、    所詢問題二,錄製老師自行鋼琴彈奏流行音樂,並搭配學生照片製作成影片,於畢業典禮播出影片之行為,說明如下:

(一)將彈奏之音樂路製成影片:自行彈奏他人的音樂錄製(未有歌詞)作為影片的背景音樂,將涉及音樂著作(曲)的「重製」行為。若對該曲有添加創意予以重新詮釋,則另有「改作」之行為,均應向著作財產權人(不一定是唱片公司)取得同意或授權,建議釐清所欲利用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人。

(二)將錄有彈奏歌曲之影片現場播放:學校老師所製作的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後續將製作完成的影片於畢業典禮現場放映,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如放映行為人(老師或學校)即為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則屬於自身權利的行使,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且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時,視聽著作中所含之音樂著作,尚不得主張公開演出權,故無須另行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

(三)將錄有彈奏歌曲之影片置於網路直播且提供事後回看:若於畢業典禮當中直播該影片時,則影片中的音樂會涉及「公開傳輸」、「重製」的利用行為,亦不在本法第55條之適用範圍,同樣須取得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的同意或授權。

四、    所詢問題三,由音效業者播放畢業典禮音樂涉及的著作權問題,如二、(一)、(二)所述,若音效業者的服務範圍僅提供播放器材,未提供音樂內容,就業者而言,播放音樂系受學校(老師)委託所為,則業者被視為校方手足之延伸或指示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構成侵權等,仍須視行為人即校方行為而定,並視利用情形,由行為人取得授權。反之,若音效業者提供服務,包括主動提供音樂內容,則不論是在畢業典禮現場播出或直播時,對業者而言,係為營利之目的提供服務,無法主張本法第55條之合理使用,應由業者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以避免爭議。

五、    如需進一步的授權資訊,您可參考本局著作授權管道資訊查詢管道。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個案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審認之。

  • 發布日期 : 112-05-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6-05
  • 瀏覽人次 :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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