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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517

令函日期: 112-05-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517
令函要旨:

一、        書籍內容如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所詢如賣家將他人所著書籍製成電子檔,並在網路上販售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節:

(一)如該電子書係由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販售者,並無違反著作權法;至於您提及該賣家規避網路平台「不得販售電子書」之規定,僅係違反該網路平台服務使用條款,可能涉及民事違約責任,尚與著作權法無涉,建議可向平台以違反平台政策為由提出檢舉。

(二)如賣家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將他人書籍數位化並將電子檔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賣家即可能負擔侵害著作權之民、刑事責任。

(三)如您發現賣家涉及侵害著作權,除可向平台通知其下架外,亦可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提出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檢舉信箱: [email protected])。惟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能予以訴追,併予敘明。

(四)另如您購買到盜版電子書,亦可能另涉及消費糾紛,建議可另洽消費者保護團體(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或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二、        另有關所詢,如購買到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電子書(下稱盜版電子書)之消費者是否會觸法?如果消費者對該盜版電子書一事並不知情,而單純購買下載,沒有意圖要銷售或出租,且後續亦無再為重製、散布、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則消費者之下載行為可能欠缺犯罪故意而無須負擔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刑事責任。

  • 發布日期 : 112-05-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6-05
  • 瀏覽人次 :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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