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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517b

令函日期: 112-05-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517b
令函要旨:

有關您來信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一、所詢喪家自製追思影片時,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照片)、音樂著作(歌曲之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等版本)等素材,會涉及著作權法上「重製」該等著作之行為;另如將影片上傳至網路平台(例如FB、youtube等)供大眾觀賞,則涉及該等著作之「重製」(置於伺服器)與「公開傳輸」行為,縱使無涉營利行為,惟因網路之影響無遠弗屆,該等利用行為得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上傳前應分別取得攝影著作、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免發生侵權爭議。

 

二、針對所詢欲利用歌曲《在此刻》之授權資訊查詢管道,說明如下:

(一) 音樂著作部分:重製授權請逕洽個別著作財產權權人或可洽詢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公開傳輸授權可洽著作財產權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二) 錄音著作部分:重製與公開傳輸授權皆須逕洽各唱片公司,或洽詢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電話:02-2718-9517)協助查詢授權資訊。

(三)如需進一步的資料說明與授權資訊,亦可參考本局局網「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資訊。

 

三、另所詢宮廟FB粉絲專頁欲以「提供超連結」之方式分享上述追思影片,此行為本身雖未涉及著作利用行為,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惟須注意的是,若明知被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而須負共同侵權責任,併此說明。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或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2-05-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6-05
  • 瀏覽人次 :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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