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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523

令函日期: 112-05-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523
令函要旨: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您所利用之作品如其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已屆滿,則屬於公共財產,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改變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中所利用之著作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係屬事實問題,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12-05-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6-05
  • 瀏覽人次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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