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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523b

令函日期: 112-05-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523b
令函要旨:

一、經電詢後,得知您來信所詢涉及著作授權對象之認定問題,即貴研究院就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內容對外授權時,會區分「政府機關」與「私人單位」而有不同之授權流程(政府機關取得貴研究院授權之程序較為簡便,且據您說明,貴研究院授權政府機關利用之內部辦理程序上,習慣參考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合理使用規定),故來信詢問受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是否為政府機關,以決定採取何種授權流程。惟著作權之授權與合理使用係屬二事,貴研究院尚無參考該等合理使用規定去認定授權對象之必要,先予敘明。

二、承上,按著作權屬私權,原則上著作財產權人得自主決定相關授權事宜,包括授權對象、地域、時間、內容或利用方法等事項,有關貴研究院如何認定授權對象是否為「政府機關」及應如何適用內部何種授權流程,可由貴研究院自行決定即可。

  • 發布日期 : 112-05-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6-05
  • 瀏覽人次 :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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