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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523d

令函日期: 112-05-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523d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音樂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若所欲利用之著作仍在本法所規定之保護期間內,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因法律並沒有強制著作財產權人一定要加入集管團體,也有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並未加入團體而是自行管理或依民法規定委託他人處理授權事宜的情形,故所使用之詞、曲有屬於未加入集管團體者,仍需向各該詞、曲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後方得為之,否則恐將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並不會因為歌曲年代久遠且非屬國內三家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即成為可自由使用的公共財,先予說明。

二、所詢「飲淡薄」及「椰子樹下(另外又名:南國椰樹下)」等兩首歌之歌詞著作權,經查「椰子樹下」之作詞者陳達儒於1992年逝世(請參考維基百科之說明),距今未逾50年,故該首歌之歌詞著作權仍在保護期間內,仍應尋找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始屬合法利用;至於「飲淡薄」作詞者黃國隆則查無相關資訊,如您已盡一切努力仍無法查明前述歌詞之著作財產權人且著作可能尚在保護之期間內,致無法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詳請參閱本局網頁「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前述歌詞是否確實仍在保護期間內?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加以判斷。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12-05-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6-05
  • 瀏覽人次 :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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