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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525

令函日期: 112-05-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525
令函要旨: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規定,音樂著作(歌曲、歌詞)之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權)之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您所利用之作品如其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已屆滿,則屬於公共財產,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改變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係屬事實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2-05-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6-05
  • 瀏覽人次 :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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