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委託研究案,如係約定由委託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此時著作權歸委託機關所屬公法人如:「中華民國」所有,委託機關則為「管理者」或「代表者」),則委託機關得基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對該委託研究案內容自行利用、授權他人利用或對侵權之人提起相關司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