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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607

令函日期: 112-06-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607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著作權疑義,說明如下:

一、        所詢LOGO生成器,主要是由用戶輸入關鍵字,再由LOGO生成器利用其所儲存之大量原始圖像範本,產出不同之LOGO供用戶選擇,或由用戶直接挑選範本加以修改。該等原始圖像範本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合先說明。

二、        所詢透過該等生成器所生成LOGO之著作權歸屬及作為商用是否恰當一節,可分為下列說明:

(一)如用戶僅單純輸入關鍵字,由LOGO生成器利用AI演算法自動生成全新圖像,似無人類創意之投入,而無法主張生成LOGO之著作權。

(二)如僅係重組他人原始圖像範本,仍屬利用(重製、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所利用原始圖像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三、        綜上,建議您應先釐清LOGO生成器就原始圖像範本有無取得授權,以及有無取得可轉授權予他人再商用之權利,如無法釐清確認者,建議不要為上述之利用行為,以避免發生不必要之爭議。

四、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生成LOGO是否有受著作權保護?是否侵害著作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2-06-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7-06
  • 瀏覽人次 :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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