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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608

令函日期: 112-06-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608
令函要旨:

一、若翻唱他人歌曲,並錄製成影片後,再上傳至網路平台供網友瀏覽,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翻唱時如有播放CD唱片的音樂)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會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權責任。

二、有關取得上述著作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授權方式,說明如下:

(一)   針對所利用音樂著作之重製授權,可與各詞曲經紀公司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洽談;公開傳輸授權部分,可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電話:02-2726-0289)或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電話:02-2773-9555)洽談授權。

(二)   就錄音著作的「重製」與「公開傳輸」授權,您需洽所利用歌曲的唱片公司洽談授權,或先洽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由其協助查詢錄音著作之相關授權資訊。如需進一步的授權資訊,您可參考本局「著作授權管道資訊查詢管道」。

(三)建議您可就所欲利用之音樂透過本局建製之「音樂/錄音著作集體管理團體管理資訊-含廣播電台利用著作資訊整合查詢」,查詢該首歌曲之基本資料及著作權管理單位,逕行依上述資訊電洽取得授權事宜。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上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2-06-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7-06
  • 瀏覽人次 :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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