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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210010350號

令函日期: 112-06-1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21001035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函請社區付費取得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授權,請本局釋疑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2年6月5日○○○字第1120529001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社區管理委員會於社區內擺放電腦伴唱機,並開放社區住戶及其親友使用,因住戶及其親友並非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而屬於對「公眾」提供著作利用之行為,則住戶於利用伴唱機演唱時,會構成音樂著作(詞、 曲)之「公開演出」行為,若欲於伴唱機灌錄新歌,另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行為,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故社區現所使用之電腦伴唱機縱已取得合法「重製」授權之外,仍須另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需負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

三、另查TMCA係於109年7月30日完成法人登記,得執行集管業務,又TMCA之「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其中電腦伴唱設備之使用報酬率經本局於111年2月21日審定如下:

(一)營利性利用者:每年每台2,400元計算(未稅)。

(二)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每年每台1,680元(未稅)。

(三)為公益性目的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每年每台840元(未稅)。

四、TMCA該項費率雖於110年5月18日生效實施,惟TMCA完成法人登記至費率實施(110年5月18日前)之期間內,如社區於疫情期間確無利用行為,TMCA不得回溯收費,除非TMCA對於過去之利用事實能舉證證明,或利用人承認有利用事實者,自應向TMCA取得授權,至於該段費用如何計算,雙方可依個案實際利用情形協商定之,如確實無利用行為,利用人自無須支付。

五、另因伴唱機曲目繁多,通常住戶所點唱之歌曲可能涵蓋國內現有3家音樂集管團體所管理之曲目,本局為簡化電腦伴唱機之授權,目前已就現有3家音樂集管團體決定公開演出之共同費率及單一窗口,自112年1月1日起利用人只要向單一窗口 (MÜST聯繫窗口賴小姐,電話:02-2511-0869#290、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取得授權,即可完整取得3家集管團體公開演出之授權。本局決定之共同費率如下:

(一)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每年每台9,400元(未稅)。

(二)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每年每台6,580 元(未稅)。

(三)為公益性目的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每年每台3,290元(未稅)。

六、若社區管理委員會已就電腦伴唱機之利用向單一窗口MÜST完整取得3家授權,自無須再向TMCA重複取得授權。有關社區大樓利用伴唱機究竟適用上述何種費率?按社區管理委員會 設置電腦伴唱機供住戶使用,如係以管理費支應維護電腦伴唱機、按管理費之比例兌換點數供住戶採扣點方式使用時, 因住戶支付公寓大廈管理費,性質上屬住戶負擔共用部分的管理、維護費用及必要修繕費用,與使用電腦伴唱機之間並無對價關係,難認社區管理委員會有何營利行為,故社區大 樓設置電腦伴唱機供住戶使用所涉及之公開演出行為,應可適用前揭「公益性等目的而無涉及營利」使用報酬率。建議各社區管理委員會就具體利用情形與集管團體溝通協商,若無共識,可向本局申請爭議調解。

  • 發布日期 : 112-06-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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