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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210010470號

令函日期: 112-06-0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2100104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本局協助釐清社區公設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授權適用何種費率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社區管理委員會112年6月5日○○○○字1120605號函。

二、有關貴社區管理委員會詢問電腦伴唱機為社區公設,無營利且未對外開放僅供住戶採扣點方式使用,是否屬於公益性等目的而無涉及營利之使用?按社區管理委員會設置電腦伴唱機供住戶使用,如係以管理費支應維護電腦伴唱機、按管理費之比例兌換點數供住戶採扣點方式使用時,因住戶支付公寓大廈管理費,性質上屬住戶負擔共用部分的管理、維護費用及必要修繕費用,與使用電腦伴唱機之間並無對價關係, 難認社區管理委員會有何營利行為,故社區大樓設置電腦伴唱機供住戶使用所涉及之公開演出行為,應可適用本局111年8 月2日智著字第11160010261號函之審定,並自112年1月1日實施之「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收費窗口」中之「公益性等目的而無涉及營利」使用報酬率。

三、本案建議貴社區管理委員會可依前揭說明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洽商適用共同使用報酬率,如仍有爭議,可向本局申請爭議調解。 

  • 發布日期 : 112-06-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7-07
  • 瀏覽人次 :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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