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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703

令函日期: 112-07-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703
令函要旨:

一、有關著作權方面之問題: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來信所詢將網路購買他人整理、販售之考古題再予以轉賣是否有著作權問題一節,如該考古題係屬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例如:專科學校依據專科學校法訂定學則所舉行之考試、大學依據大學法訂定學則所舉行之考試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則依前述規定,該等考古題並非著作權保護標的,將其轉賣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建議可先釐清「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是否屬依法令舉行之考試。

(二)縱使上述考古題非屬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之(如販售、贈送),不需要再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意即其散布權已經耗盡,故所詢之考古題如屬合法重製物,依前述規定,將其轉賣不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反之,將其轉賣即有可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而須負侵權責任。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該考古題是否為著作?轉賣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二、有關商標權部分之問題:

(一)我國商標法是採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從註冊公告當日起,由商標權人在註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取得商標權(商標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參照),並可以依商標法第68、69、70條及第95、97條規定,對於他人沒有得到商標權人同意使用商標的行為,主張民事及刑事侵害商標權法律責任。換句話說,如果該考古題上之浮水印標識確實未經註冊取得商標權,即無從依商標法主張商標權,據以排除他人使用,並無侵害商標權問題。

(二)至於該考古題上之浮水印標識是否為他人已取得註冊之商標,您可以至本局網頁,利用本局遠端商標檢索系統(https://twtmsearch.tipo.gov.tw/OS0/OS0101.jsp),就該標識之文字、圖形,選定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及其類別,查詢在指定的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範圍,是否為他人先申請或已取得註冊的商標。由於實際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之情形,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範圍,仍須由司法機關參酌當事人雙方主張之事實、檢送之相關證據資料及使用人之主觀意思,並依一般社會通念、消費者之客觀認知等相關事證,逕依職權判斷,尚非本局職權所得涵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2-07-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8-08
  • 瀏覽人次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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